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異常交易監控細則(試行)
第一條 為了維護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(以下簡稱全國股轉系統)股票交易秩序,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,根據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交易規則》(以下簡稱《交易規則》)、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管理辦法(試行)》等規定,制定本細則。
第二條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(以下簡稱全國股轉公司)對全國股轉系統股票交易和市場整體風險進行監控,并依法對監控中發現的異常情況及行為實施自律管理。
第三條 股票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,屬于異常波動:
(一)基礎層股票最近3個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內收盤價漲跌幅累計達到+200%(-70%);
(二)創新層股票最近3個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內收盤價漲跌幅累計達到+120%(-60%);
(三)精選層股票最近3個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內收盤價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±40%;
(四)中國證監會或者全國股轉公司認定屬于異常波動的其他情形。
前款所述最近3個有成交的交易日,是指在最長不超過20個交易日的期限以內股票最近3個有成交的交易日。
第四條 收盤價漲跌幅偏離值為單只股票漲跌幅與對應基準指數漲跌幅之差?;鶞手笖涤扇珖赊D公司向市場公告。
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競價交易股票不納入異常波動指標的計算。
全國股轉公司可以根據市場情況,調整異常波動的認定標準。